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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为完善退出机制,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促进房源循环使用和后续轮候家庭及时配租,现就相关政策口径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二)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人应在租赁总年限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的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运营机构结合房源供需等情况后,审核同意申请人过渡居住的,交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住房状况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与其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运营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合同到期,相关对象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经运营机构同意并通过住房状况核查后可续签1年,租金水平进一步提高;续签合同期满应当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未提出过渡居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同意的,以及过渡居住期满的,均应及时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到期拒不腾退的,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规定处理,并按照《加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沪建保障〔2016〕1214号)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签订租赁合同时,运营机构可视情况要求相关对象提供履约担保人(本人工作单位或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单位整体租赁的公租房,入住职工租赁总年限期满应按上述规定退出;单位可申请继续租赁该套公租房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职工入住,运营机构应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等决定是否同意;所在项目租赁需求突出、轮候较多的,运营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腾退该套公租房后重新轮候配租。

五、公租房项目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入住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后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方案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统筹建立信息平台,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保障对象在全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租赁居住总年限的核实工作。

七、公租房运营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按市场化租金向原保障对象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用于公租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通知。

附件:政策告知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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