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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筹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完整)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8、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三、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也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受理地址:上海市秀文路600号2楼F04-12窗口 联系电话:6296617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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